同一件事可以有两个终决人,各自决定自己承担的部分。夫妻不是谁替谁签下所有风险。
谢临渊提醒,他们无法用私约限制大理寺依法办案。两人便在卷首注明:同盟规则只约束双方自愿行动,不妨碍官署查证、拘传与封存。若把规则写成凌驾官法的秘密盟约,反而会成为共谋证据。
顾明昭看过后没有要求加入。她只同意,自己凡代持目录便受第三条约束,不因此获得查看全部内容的权利。
韩策与青黛也分别签署“执行人知情范围”,避免主子的承诺最后只要求下人无限忠诚。
谢临渊作为见证人看完,问:“大理寺若成为被怀疑的一方,第三方还可信?”
“所以官署只持一份。”沈令仪道,“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身份高便成为唯一保管者。”
规则誊成三份,沈令仪、裴砚舟和谢临渊各留一份。两人签字前,须先补交截至此刻尚未共享、又符合第一条的消息。
沈令仪先交。
苏婉清遗物清单里有一项从未公开的“白鹤旧样七匣”,嫁妆实物只到六匣,缺失的一匣可能与七仓编号有关。她此前只当是沈家侵吞,没有告诉侯府。
裴砚舟问:“你何时意识到与七仓有关?”
“看到地下残页七列以后。”
“已经超过六个时辰。”
“所以按新规则算一次延迟。”
她没有利用规则尚未签字把旧保留全部豁免。
裴砚舟也交出一条。他半年前找到一名苏氏旧船工,船工声称苏婉清曾替北境秘密运过制式军服。裴砚舟因此长期怀疑白鹤绸庄参与军资走私,却没有查清军服最终交给谁。
“船工在哪里?”
“三处藏点之外,由韩策单独安置。”
“这符合证人信息,为什么最初交接时没进清单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