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案被告的行为已远超一般过错范畴:其一,被告因贿赂前总统、弑弟杀父等多项重罪被判处监禁,该等犯罪行为不仅触犯刑法底线,更彻底摧毁了夫妻间信任的道德基石。
其二,被告的犯罪行为并非临时起意,而是长期蓄意谋划的恶性事件,其漠视法律、践踏人伦的品性,已使得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完全丧失。
需特别说明的是,大法院多次在判例中明确当配偶一方因严重犯罪被监禁,导致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,即使另一方不同意离婚,法院亦应准予离婚。
本案中被告的刑期漫长且犯罪性质极其恶劣,显然符合这一法定情形,恳请法庭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。
二、案涉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原告对财产形成具有实质贡献,有权获得公平分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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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民法》第830条及相关规定,夫妻采用分别财产制,但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双方合作积累的财产、归属不明的财产,均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纳入分割范围。
被告作为旭日集团会长,其名下的房产、股权、存款、投资收益等巨额财产,虽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,但均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,且与原告的家庭贡献密不可分。
参照GL集团会长离婚案的司法实践,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已明确:财阀会长的企业股权虽登记在个人名下,但婚姻存续期间的股权增值、企业经营收益,均因配偶的家庭支持而获得稳定发展基础,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畴。
本案中,我当事人在婚姻期间承担了大部分家庭事务和旭日集团对外事务,包括定期探望重病的李哉民会长,主持旭日集团公益项目等,该贡献已被韩国司法判例认定为对夫妻共同财产形成的重要支撑。正是我当事人的付出,才使得被告能够全身心投入企业经营,旭日集团的发展壮大与我当事人的贡献具有直接因果关系。
恳请法庭秉持法律‘公平分割、保护无过错方’的基本原则,参考GL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,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,并支持原告获得不低于40%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,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。
感谢审判长、各位审判员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