朱棣准许朱高燧在藩地施行与大明朝廷不一样的体制,比如户籍制、兵役制、科举制等等,只不过在总体上不能违背《大明律》、《皇明祖训》。
历史上的《大明律》律文简于唐律,但其立法技术上较之更为精细,体例更趋完善和科学,其立法精神也远比唐律、宋律更加严格,以至于对后世影响深远。
朱高燧制定的这种户贴制度与大明一样,对每户百姓所承担的田赋加以明确,算是对赵国百姓私人财产的一种保护,推行起来并没有遇到阻力,甚至得到了移民的强烈支持。
那些移民到东洲的大明的底层百姓,再得到赵国颁布的全新户贴之后,便可以踏踏实实在土地上耕作,不会再轻易迁徙。
如此一来,有耕地者将按照户贴上的田赋额度来纳赋,有效避免了地方官吏中饱私囊,或纳税不均等问题。
在实行户贴制度之时,朱高燧在赵国境内也施行大明朝廷的黄册制。
所谓黄册制度,需要配合“里甲制度”来推行,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,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,余百户为十甲,甲凡十人。
只不过朱高燧改良了这一制度,以一个移民村为一甲,村长就是甲长,再以五个移民村为一个里,这五个村的村长轮流当里长。
各户填写真实的户籍信息,然后上交给本村村长,村长负责把自家“村”的住户按照乡贯、姓名、年龄、丁口、田宅、资产等逐一登记,各村村长再上交给里长,里长上交给县里,县里直接交到赵国户署,不必呈给府里。
黄册依大明朝廷之制,每十年更新一次。
若按大明朝廷的黄册制度,每个“里”中的人口所承担的田赋是相对均等的,如此可避免田赋过于集中某一户,若某户出现问题,同“里”的其他户需共同承担此户的田赋,这样就保证了朝廷的田赋收入。
但是,朱高燧在赵国施行摊丁入亩,田多的自耕农多缴田赋,田少的则少缴田赋,公平公正,谁也说不出反对的话。
黄册制是历史上的明朝执行最长的户籍制度,也是大明朝廷赋税役的依据。
在黄册制度之前,历朝历代的户籍制度皆是“从上而下”,即由朝廷户部、省、州县由上而下进行统计。
而黄册制度恰恰相反,各户填写真实的户籍信息,然后逐级上交,最后送交到各州县,再到省、户部,这是一个由下而上的过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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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地方每年都要统计,而户部每十年进行一次大面积更新。
朱元璋实行的这种户籍制度,比过去历代都要详细,朝廷通过黄册制度,可以十分精确的掌握全国人丁和土地的情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