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七岁以下?:完全不负刑事责任。无论犯有何罪,均不加刑罚。若有人教唆其犯罪,则追究教唆者的责任。
?七岁以上至十岁以下?:犯谋反、谋大逆、杀人等应处死刑的重罪,需“上请”皇帝裁决,由皇帝决定是否减免;犯盗窃、伤人等罪,可适用“收赎”制度,即用财物赎罪。
?十岁以上至十五岁以下?:犯流罪以下的罪行,可“收赎”;犯死罪(如谋反、杀人等),则需承担刑事责任,但通常会因年龄因素获得减等处罚。
林二狗案原本按照律例属于十岁以上至十五岁以下年龄段的犯罪,属于犯死罪,本需承担刑事责任,但由于情节特殊,因为被迫害反抗意外致死,所以上请减免。
而刘麽子案按照律例属于七岁以上至十岁以下年龄段的犯罪,属于杀人应处死刑,按照规定必须“上请”皇帝裁决。
陈远文咨询林主事,如果刑部遇到刘麽子案将会给出怎样的上请判决?
林主事听完,思索了一会儿,严肃道:“这案例中的刘麽子虽然年纪小,但殴打致人死亡,若轻易免死,恐难服众。且小小年纪便如此凶悍,上请时应如实向陛下禀报,依陛下之意,大概率会判绞监候。”
陈远文微微点头,那就是明朝和清朝的判决意见一致了。
他又抛出一个案例:“曾有位十二岁孩童,因家中贫困偷了富商钱财,按照《大明律》,十岁以上至十五岁以下犯盗窃可‘收赎’,但富商坚持严惩,此事该如何处理?”
林主事捋了捋胡须,思索片刻道:“律法既定,‘收赎’制度不可废。可让这孩童家中筹措相应财物赎罪,同时对他进行教化,让其明白是非对错。若富商依旧不依,可晓之以理,言明律法本意是宽宥与教化,非单纯惩罚。”
陈远文听后,心中对大明朝未成年人犯罪律法有了更清晰的认识。
林主事还介绍,虽然《大明律》有上述原则,但在具体案件中,司法官员仍会结合犯罪动机、情节及社会影响进行裁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