赵律师的脸色变得有些难看。
审判长继续往下念,对被告行政机关关于“仅进行形式审查”、“历史登记存在特殊性”等抗辩理由进行了分析,认为在当时条件下,对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登记,尤其是可能存在家庭内部争议的情况下,行政机关的审查义务不应仅限于形式,而对明显存疑的签名(依据鉴定意见)未能发现,存在审查不严之过错。
法庭内静得落针可闻,只有审判长平稳的宣读声在回荡。
终于,到了最关键的本院认为部分:
“本院认为,房屋行政登记行为应当事实清楚,程序合法。本案中,涉案房屋登记的基础法律关系存在重大争议,登记所依据的关键材料(具结书等)上签名真实性存疑,行政机关在登记过程中未能尽到审慎审查义务。因此,被诉房屋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,程序违法。”
“程序违法”四个字如同惊雷,在法庭内炸响。吴老先生发出一声压抑的、近乎呜咽的抽气。
“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七十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”
这一刻,时间仿佛被无限拉长。
“一、撤销被告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一九八九年X月X日作出的XX号房屋登记行为。”
“二、案件受理费XX元,由被告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。”
判决书后面的内容,关于第三人吴建国可在登记行为被撤销后另行主张权利等告知,似乎已经不再重要。
“赢了……我们赢了……”吴老先生喃喃自语,抓着叶凡胳膊的手缓缓松开,整个人像是被抽走了所有力气,瘫软在座椅上,老泪纵横,那泪水浑浊,却闪烁着难以置信的光芒和解脱。他数十年的坚持,半生的委屈,在这一刻,终于得到了法律的回应和洗刷。
旁听席上,吴老先生的亲友们激动地低语着,王奶奶也在家人的搀扶下,抹着眼泪。